陈继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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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区部主任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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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贩毒案)检察院建议量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经我所陈律师辩护,判刑九个月

发布者:陈继开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吴某

辩护人:陈继开律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姜某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11时,江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吴某、姜某联系购买1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吴某支付了人民币1500元。次日凌晨,吴某驾车搭载姜某从重庆市北碚区行驶至江北区观音桥附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颗。随后吴某驾车搭载姜某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将毒品运输至北碚区,途中由姜某与江某联系交易毒品事宜。二人驾车回到北碚区xx街道xx路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从姜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10.07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净重1.02克)并依法扣押。

公安机关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姜某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09克给他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院指控: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建议量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

陈继开律师辩护意见:当事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其与江某是邻居,不会收取报酬,只是帮忙购买,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认为及采纳:法院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于被告人罪名的认定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采纳吴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姜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最终判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陈继开专注刑事案件18年受全国优秀刑辩名师指导,专攻各类刑事案件。北京东元重庆分所刑案部主任。北京东元重庆分所刑事疑难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0710379859
  • 擅长领域:刑事自诉、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